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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弥补被查没财物损失,支付违反税法规定的滞纳金与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按照税后利润不低于10%的比率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股东转让股份有以下限制: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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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共同财产分割、继承、遗赠而发生的股份转让问题对于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继承、遗赠而发生的股份转让,主要涉及受让人是否能当然地取得原股东在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界定,应当以股东权的性质为基础。股东权作为一种社员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其中自益权的获得是股东的终极目的,是共益权的价值基础;共益权的行使是自益权顺利实现的手段,是自益权的实现保障,两者有机结合形成完整和谐的股权(参考文献:A、B:《再谈股权转让法律问题》,发表于2002年7月19日《人民法院报》)。而股份的转让,虽然具有财产权变动的特征,但有限责任公司人资两合性的特征又决定了其具有人身权变动的某些特性。因此股份虽为股东个人持有,受让人却不能因其受让当然享有原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受让人可以享有单纯的财产权即自益权,如果作为受让人的继承人或配偶想获得包括共益权在内的完整股东权,则必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受让人要么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成为股东,要么得到不同意的股东支付的对价而仅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参考文献:胡晓静、C:《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若干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5期)。因此,我国《公司法》应当对于此类特殊情形的股份转让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以进一步体现和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以自愿和信赖为基础的人合性特点。
(1)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2)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经与职工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一二十一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3)按照原国家体改委体改字〔1997〕96号《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有关企业改革的精神,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在职工投资入股方面,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_人人投资入股,允许少数职工不入股。因此,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4)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如集体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等,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5)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一些企业存在的因职工未入股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6)对因职工入股问题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引起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中顾法律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纠纷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2、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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