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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抵押物的范围包括: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一、抵押贷款中抵押物的范围有什么 (一)下列物品可以作为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依法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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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二、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三、损害赔偿金; 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四、违约金; 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五、延迟利息; 指由于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六、抵押合同中抵押物的担保范围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下列财产可作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一、借款人有权自主支配的房产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系共同享有住房的,在取得共有人同意证明后,可按借款人所有产权的份额设定抵押;购买现房的,可凭所购房产的产权证书和保险单设定抵押权;购买期房的,可凭购房合同设定抵押权。二、贷款人认可的属于借款人或担保人所有的各种有价证券(包括定期存单)及其他财产。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一、土地所有权;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三、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四、已经设定抵押的;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督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的;六、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财产。相关法规第九条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贷款行认为要公证的,借款人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公证及登记费用由借款方负担。第十一条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其抵押物价值的确认,可由贷款人或其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评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第十二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到保险公司按指定的险种办理或由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投保期至少要长于借款潮半年;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第十三条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其房产证、保险单据由货款人保管。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抵押或质押双方应证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并详细开列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解除。抵押或质押解除后,贷款人将抵押物或质物归还借款人。第十八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在借款人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基础上,必须由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不可撤销的全额有效担保。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一般情况下担保人应为借款人所在单位;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必须在贷款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下列财产可作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一、借款人有权自主支配的房产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系共同享有住房的,在取得共有人同意证明后,可按借款人所有产权的份额设定抵押;购买现房的,可凭所购房产的产权证书和保险单设定抵押权;购买期房的,可凭购房合同设定抵押权。二、贷款人认可的属于借款人或担保人所有的各种有价证券(包括定期存单)及其他财产。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一、土地所有权;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三、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四、已经设定抵押的;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督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的;六、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财产。相关法规第九条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贷款行认为要公证的,借款人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公证及登记费用由借款方负担。第十一条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其抵押物价值的确认,可由贷款人或其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评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第十二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到保险公司按指定的险种办理或由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投保期至少要长于借款潮半年;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第十三条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其房产证、保险单据由货款人保管。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抵押或质押双方应证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并详细开列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解除。抵押或质押解除后,贷款人将抵押物或质物归还借款人。第十八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在借款人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基础上,必须由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不可撤销的全额有效担保。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一般情况下担保人应为借款人所在单位;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必须在贷款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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