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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房屋日常交易中,偶尔会存在房产证登记面积与房屋实际面积不符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不用着急,我们可以进行补正。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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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不可一概而论,如果属于登记错误,可以要求房管局变更登记,然后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原变卖协议部分无效,要求原房主和取得该多余部分价款的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你有权利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但是行政官司很难打,况且现在这个事情房管局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和需要承担多大责任还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证实。如果没有登记错误,那你就不能起诉获得赔偿了。房屋登记时按房屋实际状况登记的,如果本身公摊面积就是那么多,就无所谓合理不合理了,公摊面积是肯定不能执行给你的,只能执行189。对于实际使用面积你自己可以估算一下是不是跟房产证上登记的一致,如果不一致再看看问题出在哪,然后再看是不是房管局的责任还是什么别的原因,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寻求对策。
根据相关法律,如果出现你所表述的,实际面积和合同约定面积不符超出3%这种情况,你是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本金和利息。 如果你想继续买这个房子,根据法律你需要补价,但补的数额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补足3%的差额面积,超出3%部分由出卖人自己承担。在你的情况之下你们的房子超出了8%左右,所以数额的计算方面可以和出卖人协商。
原则上是按照合同约定解决的,你需要交钱,对方没有违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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