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科学配置义务教学资源,重点改善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学校和城镇...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评价体系,以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内容,不得片面以学生考试成绩或者升学率作为评价...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市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优先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学校应当在每年7月20日前发布公告,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指定时间领取入学通知;未领取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到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入学通知要求,为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其按时入学,并不间断地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本市实行城乡统一的学校编制标准,并向农村地区、XX、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适度倾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核定教职工编制,合理、足额配置学校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合理、均衡配置教职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聘用没有编制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1人已浏览
2,306人已浏览
929人已浏览
41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