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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共同组建试运行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三个月。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机构对轨道交通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价并提出整改措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评价结果以及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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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安全、应急、消防、安保设施,并定期监测轨道交通设施,评估轨道交通运营对轨道交通工程的影响。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运营单位可以实施票价优惠措施。轨道交通运营出现政策性亏损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价格、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政策性亏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财政补贴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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