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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的内容具体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同时对违反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其他。
第一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二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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