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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
劳动者失业后,如果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条件,那么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劳动者只能在一定的期限内享受这种待遇,不能无限期的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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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取失业保险费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者可以领取失业保险费。(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属公司和本人按规定履行支付义务一年以上的;(二)不是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的。2、如果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不符合非本人原因的条件,即使支付时间达到一年也不能领取。因此,与公司协商,发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时,不要把原因归个人所有。这对公司没有任何损失,也可以领取。3、还有一个办法就是,辞职理由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来提出,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不给加班工资.收取押金.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等。按上述理由辞职,不但可以领取失业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索取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可以在离职后60日内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证、劳动合同等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就业局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失业金领取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如果劳动者是主动辞职的,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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