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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称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向有关保险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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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称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向有关保险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很大程度可以缓解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赔偿问题,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的正常生产经营,而且还会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快速、妥善解决。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在我国境内所有的机动车,都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有法律义务为自己的机动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为了保障这一强制保险制度得到有效地执行,使交通事故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治和补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法律对此规定了两种处罚、处置的手段有两种: 1.扣留机动车至其依法投保后。 2.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2009年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共同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该基金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支付尚未参保的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和肇事逃逸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律之所以规定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其缴纳的罚款要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是考虑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之一,是由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收取的保费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抽取的。因此,违法行为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首先侵害的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同时,也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减少,为保证这一制度的有效地执行,发挥其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应有的作用,因此规定违法行为人所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为了道路交通参与者在遭受机动车与他方造成交通事故后,能够及时得到抢救、治疗或者财产损失赔偿,国家强制性保险制度。这也是国家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是为了能使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得到及时抢救治疗,国家依法定形式建立的人道主义救助基金。是国家为了道路交通中弱者群体得到社会关心救助的具体表现,是国家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具体体现。《安全交通法》第17条: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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