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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如何处理

2022-12-01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称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向有关保险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很大程度可以缓解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赔偿问题,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的正常生产经营,而且还会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快速、妥善解决。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在我国境内所有的机动车,都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有法律义务为自己的机动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为了保障这一强制保险制度得到有效地执行,使交通事故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治和补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法律对此规定了两种处罚、处置的手段有两种: 1.扣留机动车至其依法投保后。 2.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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