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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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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劳动仲裁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2)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5)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注意:当申请人属集体争议时,除了提交以上材料,申请人还需推荐3-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金额表。 《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所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劳动秩序,加强劳动监察工作,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本省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政行为。 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监察,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本规定执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劳动监察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涉。劳动监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劳动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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