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小月:你提到的《一村妇迷信的故事》文中的“故事”是事实吗?因为故事可能是传说或虚构的。如果“故事”不是故事,是实际发生的事件,“某某屯”是笔...
(一)在侵害对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二)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三)在主观过错上,侵害人可能是故意,也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名誉权包含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认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名誉权的侵权责任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侵权人具备主观过错。 2、存在损害后果。名誉损害,受害人得社会评价降低。 3、侵害人行为的违法性。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侮辱、诽谤和泄露他人隐私。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侮辱行为;捏造并散布一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诽谤行为;故意泄露他人隐私,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 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两者具有客观性,也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往往是建立在客观事实上的一种推定,但不应是主观臆断或毫无根据的推测。
首先,侵权人要有歪曲、捏造侮辱、贬损、丑化、诽谤等违法侵权行为。其次是该行为在客观上并产生了有损害他人精神利益的不良后果。对这些方面我们可以通过损害对象本身的自然反应和外部表现验证,如公民因受侮辱精神失常、或致伤、致残、致死等。 另一方面,还可以依据社会对被侵害的客体状况验证,如对名誉权、肖像权及荣誉权的损害,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社会评价的贬低,周围公众对受害人的非议、嘲笑、歧视、排斥、不信认等,这些可以通过调查核定而作为精神损害事实客观存在的佐证。 其三,是要有主观过错,既故意或过失。
根据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侵害名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规定:侵害名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在2007年6月26日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北京市财政局发布的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非财产民事案件等诉讼受理费标准的通告》规定:侵害名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你朋友起诉名誉权案件在2007年4月1日后,又在2007年7月1日前,应当按照每件100元,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诉讼费用,即50元。你起诉在2007年7月1日后,按名誉权案件每件300元收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即150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1人已浏览
153人已浏览
213人已浏览
17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