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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
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和住所;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和数量;担保范围;以及交付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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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⒈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⒉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或财产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多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什么主要内容 ①被担保的借款种类、数额; 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 ④质押担保的范围; ⑤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的时间; 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什么主要内容 ①被担保的借款种类、数额; 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 ④质押担保的范围; ⑤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的时间; 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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