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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
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和住所;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和数量;担保范围;以及交付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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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押合同包括哪些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五)质物移交的时间;(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二.质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抵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信息; 2、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3、担保范围; 四、担保期限; 5、抵押财产的赔偿方式; 6、抵押财产的名称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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