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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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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编制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并予以公告;对停业整改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暂缓编入名册;对依法被注销执业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者终止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不得编入名册,已经编入的应当公告删除。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名册编制和执业监督,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指导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鉴定协会依照法定职责和协会章程,对会员进行行业自律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鉴定协会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侦查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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