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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与审判、检察、侦查等机关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及其管理情况定期向同级审判、检察、侦查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准予登记的;(三)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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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的;(三)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四)以诋毁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者支付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六)应当停业整改或者终止,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七)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八)组织未经登记的人员违反规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超出本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九)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鉴定的;(十)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的;(十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的;(十二)对本机构司法鉴定人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构对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的鉴定事项,经委托人同意,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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