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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适用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管辖的规定

2022-10-24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时间)第31条,诉前财产保全;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2日法发〔1994〕29号)第6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执行日期:)。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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