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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法院可以委托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地的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你所说的异地执行,应该是委托执行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的案件,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应当委托执行。因此原审法院将该案委托当地法院执行并不不当。之所以这样规定,首先是由于当地法院比较了解情况,有利执行;其次如果原审法院去异地执行,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而赋予当地法院执行的职责,可以让地方保护保护不容易明目张胆地进行。如果仍然受到干扰,法律也赋予了你申请上级法院执行、申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等监督措施,以保护你的相关权利。因此你还是应该配合法院委托执行为妥。
其实你也可以凭法律文书到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申请强制执行。就在原审法院申请执行的话可能会有点影响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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