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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登记是指合法经营的商业实体在开业前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身份证明和营业场所证明。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
开业登记是指商事主体的创办人或发起人为设立商事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而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的法律行为。开业登记分为商事组织的登记和商个人的登记两种。 (1)商个人登记的内容(登记事项)较为简单,主要包括:商号、营业场所或流动营业的区域、姓名、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投资人及投资额等。 (2)商事组织的登记事项则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公司则还要登记董事、监事、经理姓名、身份住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投资人(股东)及投资数额、企业章程等。开业登记分为需要前置许可文件和不需要前置许可文件两种情况。不需要前置许可的开业登记。这类登记比较简单,只要您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房产证明,去工商机关填一些表格就可以了。
《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了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驻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业为一百元。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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