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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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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费用的减交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二、诉讼费用的缓交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等特困定期救助对象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一、诉讼费用的减交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二、诉讼费用的缓交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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