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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之一,治疗无效者:1、植物状态或剥皮状态。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7、单肢瘫痪肌力在2级以下(包括2级)。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9、智能障碍,智商测试≤45。二.大部分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之一,治疗无效者:1、三肢瘫痪或二肢瘫痪肌力4级。2、单肢瘫痪肌力3级。3、完全运动性失语。4、智能障碍,智商测试46~54。5、癫痫发作每月3次以上(包括3次)。3、部分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之一,治疗无效者:1、轻度非肢体瘫痪的运动障碍。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3、不完全的失语。4、智能障碍,智商测试55~84。
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看具体情况,若构成伤残,可到相关民政部门办理残疾证,在办理残疾证后,可享受相应补贴。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丧失劳动能力的判定依据有: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1、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2、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3、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者; 4、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5、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6、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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