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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一)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
强制许可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XX应当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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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可以随时撤回其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专利权人在XX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相关程序终止。
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一)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三)明显不具备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
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要求听证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听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听证时,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本条规定的听证程序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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