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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已公告;(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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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一)请求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主体资格;(二)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三)强制许可请求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其理由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人对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一)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三)明显不具备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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