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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综合意外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通常,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对意外伤害定义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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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综合交通意外险综合交通意外保险,即交通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客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导致的意外身故、残疾或者医疗费用支出等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形式。不同的交通意外保险在交通工具类别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情况下,符合一般性交通工具险条款约定的交通工具多指公共交通工具,主要包括:依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商业运营规定的持有相应运营执照的民航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形式。投保交通意外保险后,在保障年限内,无论是乘坐飞机、轮船、火车,如发生交通意外都有保障。而保额为40万元一年期的交通意外保险,保费才不到40元。因此,如果在一年内可能会多次出行的旅客,不妨为自己购买一份交通意外保险。综合交通意外险是针对交通安全设置的一种安全防范,不仅车主可以购买,一些经常出差的人也可以购买,用来作人身安全保障。不过对于交通保险来说,在购买的时候应该仔细考虑。交通保险有长期投保的,也有短期投保的。长期的投保一般是针对经常旅游的朋友的,而这种也是比较少见。生活中的大多数朋友还是选择暂时性的短期投保。综合性保险覆盖率高,例如交通意外保险会涉及到人身安全的,也有涉及到财产安全的。二、综合交通意外险有哪些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各对应项的保险金额。(一)身故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综合意外险也即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
什么是综合意外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通常,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对意外伤害定义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综合意外险是意外伤害保险的一种,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综合意外保险将大部分的意外风险都涵盖了,如交通意外,旅游意外等等。但是综合意外保险在购买时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不然理赔的时候有可能发生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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