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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主要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的计划生育子女的市民,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上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均纯收入为基础,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两倍征收。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未办理收养证的,动员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两倍征收。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3倍征收。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各地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应当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 (二)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 (三)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具体情节。情节不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数额也会有所区别。 实践中,要按当地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罚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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