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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受让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出租汽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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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许可制度。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出让期限为8年。有偿出让的方式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一车一权制度。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绝租乘或者中途倒换乘客乘坐车辆的;(二)利用车载对讲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信息的;(三)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或者由于驾驶员原因不能继续行驶向乘客收取费用的;(四)未经乘客同意合载的;(五)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的;(六)未按照规定使用统一安装的出租汽车智能服务车载系统,或者擅自改装、拆卸、改变使用性能的。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未如实给付乘客有效票据,或者转借、串用票据的;(二)未按照乘客合理要求使用车内空调、音响等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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