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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进入设有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站的区域,应当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站内,依次候客、下客,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违法行为涉及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吊销其《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一)擅自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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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取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经历3年以上,近3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明;(三)男性在60周岁以下,女性在5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无职业禁忌症;(五)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应用、行业管理等。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接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审验的;(二)未执行客运服务标准,违反遵章驾驶、安全行车、文明服务有关规定的;(三)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的;(四)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五)擅自改装、拆卸城市通智能卡电子服务设施,或者改变使用性能的;(六)拒绝乘客使用城市通智能卡的;(七)进入设有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站的区域未按照规定进入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站,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依次候客、下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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