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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一般是针对被执行人不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时,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很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经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裁定,责令去的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如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14条、第10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5条的规定,进行执行回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执行程序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完毕;(二)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三)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所谓提级执行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便执行或有执行障碍以及没能在规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的案件,提到本院予以执行的制度。该制度为2007年我国民诉法新增制度之一,与督促执行制度、指令执行制度共同构成法院执行监督体系。 一、提级执行的适用条件 提级执行制度的运用是为了解决通过其他所有执行制度均不能解决现实困难,为了避免实践操作中的随意性和混乱,必须对提级执行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 (1)案件必须具有可执行性; (2)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重大、复杂、疑难案件;②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执结的案件;③下级人民法院拒不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监督意见的案件;④确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致使难以如期执结的案件;⑤上级法院函示提级执行的案件;⑥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提级执行的案件。 二、提级执行的审查程序 上级法院收到当事人的提级执行申请后,经审查合法的,应当于7日内予以立案。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讨论,应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要求下级法院当面汇报或听取当事人当面陈述。同时,在提级执行的结果出来之前,不停止原执行程序。合议庭讨论结果应由庭长审签后交院长审批。若申请符合提级执行的条件,应由上级法院作出提级执行决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原执行法院。不符合条件的,也应以裁定的形式书面告知当事人和原执行法院。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提级执行的审查应于一个月内完成。 三、提级执行的实施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上级法院的提级执行裁定送达原执行法院之时,意味着其享有了对该案件的执行管辖权。因此,上级法院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执行立案手续,并按新的立案时间重新计算执行期限,而原执行法院可按其他方式作结案处理。同时,对于提级执行案件,上级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应书面通知案件当事人。上级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尽快依法执结案件,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应在案件执行完毕时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原执行法院和当事人。上级法院在办理提级执行过程中有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案卷材料的移送 原执行法院收到提级执行裁定书后,应于7日内将案卷材料全部移送到上级法院,并应当附上书面材料,写明案件已办理的情况及需注意事项。上级法院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需原执行法院协助的事项,原执行法院有义务予以协助。 (二)执行费用的移送 从2007年4月1日起,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开始实施,执行费仅能在案件执行到位后从兑现款中扣除。因此,执行费的分配仅发生在上级法院和原执行法院之间,上级在执行标的到位后,应与原执行法院就案件办理费用及时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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