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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债务的偿还应当遵循共同偿还的原则。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的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即对于负债超过遗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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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无代偿义务。若夫妻间实行完全分别财产制,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问题处理。
继承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如下: 第一,接受继承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统一原则。也就是说,只要继承遗产,就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弃继承,就不能承担债务。 第二,限制继承原则。也就是说,继承人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三,清偿债务优于遗赠的原则。在执行遗赠之前,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然后才能执行遗赠。 第四,特定遗产债务的清偿不受继承范围限制的原则。也就是说,被继承人生前为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继承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未履行义务,导致被继承人欠债的,继承人在清偿时不限于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应当承担无限的清偿责任。
夫妻债务清偿原则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夫妻离婚,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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