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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的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即对于负债超过遗产价值...
继承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如下: 第一,接受继承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统一原则。也就是说,只要继承遗产,就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弃继承,就不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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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约定财产制共同债务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银行是债权人,不动产抵押的他项权利不必担忧,怎么转都能保证优先受偿; 2、企业设备应当编制清单、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出现转移财产,专人负责,比如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占大比例的股东; 3、着重审查接管企业的信用历史、清偿能力、营利预期,毕竟银行的目的是收回本息,而非抵债资产; 4、注意程序性事项,如公司章程变更、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变更、资产交接协议是否存在无效、部分无效、是否有约定不明或易产生争议条款、股权分配、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等,必须逐一审查,缺一不可; 5、如果有新企业继续承担还贷义务,务必注意,银行有权否决。 6、如果转让行为有害债权,银行有权要求企业提前清偿,进入诉讼程序。
公司债务清偿程序 [案情] A、B、C三公司为地产公司的股东,地产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A、B公司各占地产公司40%的股份,C公司占20%的股份,但是C公司没有实际缴纳出资。地产公司千大通公司货款1600万元,大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地产公司偿还欠款,A、B公司在1000万元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对地产公司的清算责任。 [分歧] 法院在审理时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债务清偿与公司清算不能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合并审理,应当予以释明。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公司债务清偿与公司清算可以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合并审理。 [评析]笔者认为公司债务清偿与公司清算不能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合并审理。理由如下: 一、公司债务清偿程序与清算程序的关系本质上是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和企业破产程序的关系,两者的程序效力不同,破产程序的效力高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一般情况下,但民事诉讼案件在程序上与破产案件发生冲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于破产程序。因为破产程序作为概括性的、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执行程序,立法目的和一般的执行程序不同,其具有对一般债务清偿程序的排他性,即排除对个别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其他财产执行程序。 二、公司债务清偿程序和清算程序使用的时间不同。公司债务清偿程序适用于公司解散、破产前,一旦公司被解散或破产,就必然适用清算程序。否则,就违背了《公司法》有关清算程序的法律规定。 三、《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法院受理公司破产后,就必须中止公司债务的清偿,虽然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要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但这时候偿还的还是破产债权,与公司破产之前的公司债务清偿性质不同。 综上所述,公司债务清偿与公司清算不能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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