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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侦查人员有权进行搜查。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中依法享有侦查权,从事侦查工作的专门工作...
首先,侦查人员有权进行搜查。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中依法享有侦查权,从事侦查工作的专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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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这五个事情就是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主要审查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对此有下列规定: 1.第136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2.第138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3.第139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第140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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