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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需要承担有限责任,即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担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时,应当对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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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自然人独资形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是否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详细分析,而不能简单地做出一般性的结论。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出现了人格混同现象,该自然人将承担起公司对外负债的连带责任。 对于仅由一位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该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资产与自身资产之间存在明确界限,那么他也应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 其次,看公司章程如何规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更趋向人合性,因此章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 再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此,ABC不得撤回注册资本。 最后,按照F所说,F注资公司,是开发新项目,并不是为收购三位股东股权,三位股东不能拿f投资进来的钱; 因此,对于D利用公司资源为个人赚钱,可以再股东会会议上进行揭穿,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不赔,可以提起诉讼。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单独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出资不实的。出资不实时,由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4、股东抽逃资金。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5、公司注销,如果经清算公司仍有财产,由分得财产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分得财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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