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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被遗弃后又被收养的,不再需要赡养亲生父母 法律明确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于收养这...
1、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成年养子女应当给付生活费。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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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需要经过被收养孩子的同意,并且收养人应当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即收养人应当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需要亲生父母双方同意。 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干部、职工还须持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准予更改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查,派出所长提出意见,报上级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给予更改。对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受刑法处罚的人和正在劳教的人,一律不得更改姓名。
2岁以内的孩子一般由女性判断,10岁以上的孩子考虑到孩子自己的意愿,除此之外,法官还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教育背景、生活条件、居住环境、身体状况等,认定谁适合养育孩子。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月收入的20%-30%有财产纠纷的,婚后得到的财产一般平均分配。一方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酗酒、赌博和长期同居关系等恶习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是过失者,对方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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