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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的时候,一般是衡量男女各方可提供的经济条件教育环境平日照顾孩子的情况,等等谁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等情...
可以离婚并且争取孩子抚养权,孩子现在多大了?对方是什么意见?如果协商一致可以协议离婚,约定孩子抚养权归你以及抚养费等相关问题,是否有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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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对孩子的抚养权的争取是积极的向法官展示自己带孩子一起生活的话,是有利于孩子日后成长的,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其次如果符合如下条件之一,女方也有抚养孩子的优先权: 1、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女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女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 7、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 8、男方有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9、男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10、男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费用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或判决原定金额的合理要求。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继父母并非必然拥有继子女的抚养权,也即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不必然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他们才产生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样的关系。我国立法对如何认定抚养教育关系的成立没有作具体规定,但通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抚养教育关系成立: 1、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父负担了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继子女受继父或继父的抚养教育; 2、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主要由生父或生母负担,但与继父或继父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父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以婚姻为媒介形成的姻亲关系,并不必然享有法律上的子女抚养权。继父母只有与继子女生活在一起,并且承担了抚养教育义务,继父母才享有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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