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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交通管制员申请人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在申请前完成基础专业培训和资格培训。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执照类别应当在申请前完成相应类别的基础培训和资格培训。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特殊技能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应当在申请前根据签注内容完成相应的岗位培训。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完成设备培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附加培训和补习培训以满足《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的经历要求。
岗位培训过程中,单位培训主管应当随时注意培训进展情况,并做好下列工作:(一)就培训组教员的建议做出决定;(二)加强对培训过程的持续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与培训组研究解决;(三)考察岗位培训教员的工作和培训情况,及时撤换不能胜任的教员。
熟练培训是指受训人连续脱离岗位工作一定时间后,恢复管制岗位工作前须接受的培训。熟练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连续脱离该岗位90天以下的,由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决定其是否需要进行熟练培训以及培训时间。经培训主管决定免于岗位熟练培训的,应当熟悉在此期间发布、修改的有关资料、程序和规则;(二)连续脱离岗位超过90天未满180天的,应当在岗位培训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熟练培训;(三)连续脱离岗位180天以上未满1年的,应当在岗位培训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60小时的熟练培训;(四)连续脱离岗位1年以上的,应当在岗位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100小时的熟练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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