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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1。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申请低保,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还可以向乡镇(办)委托的户籍所在...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申办低保程序 个人申请→乡镇民政所(或社区居委会)登记调查→评审小组评审→初审公示→填写低保对象登记表→社区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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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申请: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申请人(户主)通过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残疾证等其它相关证明。 (二)社区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张榜公布。 (三)街道办事处或镇(乡)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评议、核实、公示后签署意见,并附申请对象的申请书、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原始证明及有关材料,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个人申请: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申请人(户主)通过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残疾证等其它相关证明。 (二)社区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张榜公布。 (三)街道办事处或镇(乡)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评议、核实、公示后签署意见,并附申请对象的申请书、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原始证明及有关材料,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村低保办理流程 (一)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居)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入证明。如实写清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生活状况、收入情况和产生贫困的主要原因等。 2.户籍证明。包括户主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 3.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二)受理:村(居)委会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救助金额、家庭收入等,对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居)委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低保评审小组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走访及家庭收入计算等办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材料的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标准,并委托村(居)委会再次公布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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