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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唯一住房能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财产?

2024-12-14
家庭唯一居住用房可能会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但需要根据特定情境进行判断和分析。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首先,必须存在具有约束力的行政裁定书作为依据,例如针对初审判决,必须在法律法规设定的时限内没有任何人对此提起上诉;在此基础上,二审判决一经做出便立即生效。其次,裁决文书必须具备可执行性。例如,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等一般情况下不得据此实施强制执行。再次,责任方拒绝遵守司法文件中所规定的责任义务,即在履行期限内毫无作为、置若罔闻。再者,申请人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执行申请,也就是,如果在履行期限截止后仍未履行,则应在两年时间内尽快提出申请。该事项需符合法院的程序性规范和管辖规定,应向第一审陪审法院或与其处于同级别并对其拥有管辖权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提出异议,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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