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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以其名下唯一住房为由为本人造成损失是否可以申请执行拍卖

2022-01-2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因此有唯一房屋不能成为不执行的理由,你可以工作以便尽快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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