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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房屋继承纠纷,继承人之间或当事人之间可以先自行协商解决,签订协议明确遗产的分配。 2、对于房屋继承纠纷,还可以请求调解,向人民调解委...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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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兄妹三人。我妹妹是孤老,无子女,98年去世,留下一处房产。我哥2003年去世,有两个子女。现在我妹妹的这处房产如何处理,有律师认为该由我单独继承;也有律师认为因为我哥死于我妹后面,所以他也有继承这处房产的权利,他虽死了,他的子女仍有继承权。您妹妹在98年去世,有一处房产可作为遗产继承,由您和您哥哥按份(各1/2)继承,您哥哥在还没有分割遗产时(2003年)去世,此时发生转继承关系,由您哥哥的两个子女转继承您哥哥的份额(1/2)。
在所有的继承纠纷中,出现较多也是遗嘱继承纠纷,例如在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也有未公证遗嘱;有书面遗嘱,也是口头遗嘱;有同样内容但日期不一致的遗嘱;还有日期不一致同时又有出入或者相互矛盾的遗嘱等等,那么,在这些遗嘱中,怎样判定遗嘱是否有效以及在数份有效的遗嘱中,以哪份遗嘱为最终分割遗产的依据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八)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九)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确定兄弟姐妹为其房产的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可以继承房产;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也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可以依法对被继承人的房屋遗产进行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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