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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的海事赔偿职责限制规则所适用的船舶范围A,我国沿海客运船舶,350吨货运船舶

2022-07-07
我国现行的船舶险条款对除外职责明确说明,由于下列情况所导致的损失、职责和花费,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职责: 1、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做法所惹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职责和花费,非拖轮的拖带做法所惹起的一切损失、职责和花费); 2、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3、浪损、座浅; 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有意做法或违法犯罪做法; 5、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花费; 6、因保险意外惹起该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花费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惹起的职责和花费; 7、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8、其他不隶属保险职责范围的损失。凡未在保险职责范围内列明的原由而惹起的船舶损失和花费,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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