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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对于300总吨以上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 1、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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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前项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根据《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对于300总吨以上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
船舶登记吨位是指根据船舶吨位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测量获得的内部容积。它是为船舶注册而规定的一种特殊吨位,由容积转换而成。它不同于以重量单位吨为代表的船舶排水量和载重量,主要用于船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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