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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怀孕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满七个月流产分娩的,按正常产假对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每日1小时哺乳时间可以分两次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哺乳期女职工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处于哺乳期换工作也是有哺乳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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