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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有权更改自己的姓名。然而,这一行为仍需依法进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需要变更姓名的公民,应向户...
未成年人想要更改户籍系统名字,需要监护人陪同,并携带户口簿原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户籍部门咨询办理。由于名字更改可能会影响到户籍和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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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县公安局镇派出所: 我女儿的户口簿上的名字是2008年8月日生。当时起名时没有考虑到重名现象,给她的生活带来了不少不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第1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应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现在,我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贵所提交更改我女儿姓名为的申请。希望贵所能够给予办理,对此表示感谢。 申请人:20年8月日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成年人更改姓名需要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向户籍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对于公民姓名变更,规定如下: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更改姓名时,可以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则需要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办理姓名变更时,公民需要交回原证。
公民申请更改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更改姓名,需填写《居民变更身份申请表》,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持户口本等到各县、市公安局户证处审批办理。未成年公民申请更改姓名的,由父母一方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审批办理,父母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审批办理。 更名程序并不复杂,现实中主要是公安机关怕麻烦,也不想让更多的人跟风所以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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