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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
牵涉到直个内容:计算标准和计算期限,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1、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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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属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
延迟履行金的法律规定,在执行名义确定的支付目标物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一定金额时,应用金钱支付义务的延迟履行金的执行名义确定的被执行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支付义务以外的义务应用非金钱支付义务的延迟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应该包括了两个方面,除了计算加倍利息以外,仍应该追加基本利息且不论判决书主文是否判决利息,都应该追加。 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一个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在法院生效判决书中已经明确一般债务利息的,按照判决书中的利息计算,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利息的,不予计算。所以在本案中,只需要法院计算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针对被针对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惩罚措施,而法院生效判决中确定的一般利息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两者性质不一样,决定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方法的不一样。一般利息的计算是由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是执行阶段直接追加的,由法律明文规定。所以如果在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内没有确定一般利息的,执行阶段的罚息只需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种不同的利息应该分别计算,不能一概而论。 法院的执行工作基本的原则是无判决,无执行。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应该严格按照判决书内容来计算利息,如果判决书中未写明一般债务利息的,在执行阶段只需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方法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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