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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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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选举村民委员会,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竞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选民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就得票数相等的人组织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未当选的候选人、竞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赞成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没有妇女候选人当选的,至少确定一名未当选妇女作为另行选举候选人。另行选举后,仍没有妇女当选的,名额可以暂缺。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当场公布,并由选举委员会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当选证书的样式全省应当统一。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获得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按照得票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五日内对得票数量相等的人员进行再次投票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为保证村民委员会中有妇女成员,应当在村民委员会的应选名额中至少确定一个名额选举妇女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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