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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分为以下四个程序:1.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不能仲裁。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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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劳动仲裁申请条件:一年仲裁期限内;申诉人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必须向有仲裁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依据;申请及相关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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