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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桥涵上架设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电信等管线,应当先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提出技术安全意见,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附属设施。本条例所称排水户,是指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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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和悬挂广告牌等悬挂物;(二)焚烧垃圾、祭祀用品及其他物品;(三)堆放、倾倒、撒漏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强烈异味、粉尘飞扬的物品;(四)在路面上搅拌混凝土、水泥砂浆及其他拌合物;(五)擅自修筑或者封闭道路出入口或者在车行道和人行道间设置接坡;(六)其他侵占、损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在城市桥涵上架设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电信等管线,应当先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提出技术安全意见,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产权单位维修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的监管下进行。在城市桥涵上设置广告、悬挂物等附属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及原设计单位或者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城市桥涵改建、扩建时,架设的管线等设施及附属物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拆除。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部门应当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所占道路范围内依附设施的产权单位的同意。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申请人缴纳占道费并办理道路占用许可证后方可占用。占用道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因重大庆典活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二)因建设施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根据施工工期确定;(三)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占用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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