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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生, 户籍地:浙江省玉环县 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某某鞋服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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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电话:135*********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电话:130**********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32200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0060.80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3573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9月7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庄园8#楼的***房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2007年9月8日至2010年9月7日,共计36个月。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时间分别为2007年9月7日、200年9月7日、2009年9月7日;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2007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07年9月8日至2008年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开始装修、营业,装修共花费10060.80元。2008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业务期间,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将房屋租给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业务无法开展。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对方拒不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事实清晰、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原审法院认为不排除所谓的“莫××”与上诉人员工之间进行串通的可能是错误的,法院的该认定无任何证据证实 实事求是地说,本案中,一审法院准确地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上诉人一方是交付运输的标的物(价值为400234.27元的电缆线)、支付运费(9600元)的托运人,被上诉人是对货物从云南昆明运输至广东省的承运人,并且还认定被上诉人一方具体负责承运的驾驶员是其出具“派车单”中所认定的驾驶员莫××。但是,一审法院认为作为一审原告的上诉人的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原告欠款元人民币.......................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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