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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叙述,你与丈夫因共同经营,共同向银行借款80万元人民币,尚欠银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四十万余元债务,此债务属于婚内共同债务,你丈夫死亡后...
需要举证此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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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后,妻子和子女并非承担全部债务。妻子和子女继承的遗产会清偿丈夫的债务,但是要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债务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那么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如果是欠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妻子需要承担。如果仅仅是丈夫在婚前欠下的而且并非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属于其个人的债务,妻子在继承丈夫遗产的限额内承担,放弃继承则不承担。
1、刘某死亡时,43000元是刘黄的夫妻共同债务。 2、债务也同样发生继承:由于子女有相对的被抚养权和遗产继承权的事实,则二子女各占债务的1/6,黄某占4/6,这时,他们的债务是这个三口之家的家庭共同债务。 3、黄王结婚组成四口之家的新家庭后,王某对新家庭也有义务,包括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由于这种关系和原因,王某对丈夫和继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债务作出自愿偿还,且没有对夫妻和家庭财产作出约定,同时对刘某未分割的房屋遗产的处理也没有明确表示或作出约定,这样,王某的行为就应当是属于赠与,而不存在以后在法律上应当清偿的问题。 4、二年后,如果王某翻悔,黄某可以自愿返还或清偿(但这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王某赠与自己相应份额的财产,但无权代子女返还王某赠与子女相应份额的财产。 5、遗产虽然没有分割,但继承自刘某死亡时开始;王某在二年前没有任何表示,在二年后的离婚时要求返还财产,也存在着时效问题,所以,关于子女这一部分的返还财产应当无效,不应得到支持。故子女在他们离婚三年后,只要是属于“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二年内”提起诉讼,就应当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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