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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举证此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
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妻子需要偿还全部债务;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妻子继承了丈夫遗产的,妻子只需要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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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叙述,你与丈夫因共同经营,共同向银行借款80万元人民币,尚欠银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四十万余元债务,此债务属于婚内共同债务,你丈夫死亡后,该债务由你全部承担,银行可以就抵押的房屋实现优先受偿。你的子女没有与你们共同经营,也没有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因此你的子女对此债务没有法定的偿还责任。根据《[lw@]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lw]》第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ll中华人民共和国》第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我国是法定夫妻共有债务债权规则,老公的债老婆通常都需要偿还。建议您来电详细交流或者带着手续来办公室面谈,便于我俩根据您的事实上情况,为您制定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1、刘某死亡时,43000元是刘黄的夫妻共同债务。 2、债务也同样发生继承:由于子女有相对的被抚养权和遗产继承权的事实,则二子女各占债务的1/6,黄某占4/6,这时,他们的债务是这个三口之家的家庭共同债务。 3、黄王结婚组成四口之家的新家庭后,王某对新家庭也有义务,包括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由于这种关系和原因,王某对丈夫和继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债务作出自愿偿还,且没有对夫妻和家庭财产作出约定,同时对刘某未分割的房屋遗产的处理也没有明确表示或作出约定,这样,王某的行为就应当是属于赠与,而不存在以后在法律上应当清偿的问题。 4、二年后,如果王某翻悔,黄某可以自愿返还或清偿(但这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王某赠与自己相应份额的财产,但无权代子女返还王某赠与子女相应份额的财产。 5、遗产虽然没有分割,但继承自刘某死亡时开始;王某在二年前没有任何表示,在二年后的离婚时要求返还财产,也存在着时效问题,所以,关于子女这一部分的返还财产应当无效,不应得到支持。故子女在他们离婚三年后,只要是属于“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二年内”提起诉讼,就应当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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