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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财产,如有婚内财产约定,那么离婚时就会按照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的规定办理。如果没有婚内财产协议的,双方可以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无法协商...
时大致是这样,首先区分私人财产和债务,夫妻共有财产和债务,私人的部分仍然归私人,夫妻共有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偿还,如果无法全部偿还,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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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5、文尾。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原件。离婚时的财产分配问题跟孩子没有任何的关系,更不存在着是初婚还是二婚,所以就可以区别对待了。而且既然是二婚,那实际上财产分割问题,跟第一次离婚时的参考依据及处理方法都是一样的。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诉讼费:从07年4月开始,离婚案件的受理费用为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具体数额存在地区差别,由受理法院在此幅度内确定。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财产性质事先明析 近年来,离婚率逐年上升。除了夫妻双方好说好散,协议离婚外,到法院诉讼离婚的,多数都会为财产分割闹得不可开交。如今家庭财产的种类日益丰富,已不单单是银行里的存款,而各种家庭财产中,房产无疑要算“大头”。由于房产取得的时间、获得的方式等各不相同,因此围绕房产如何分割的争执也屡见不鲜。 其实,家庭财产中,什么财产属于对方、什么财产属于己方是大有讲究的,最大限度地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也是有规律可循的。本专题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使读者了解一些有关家庭财产归属的原则。 财产获得途径不同分割归属视情而定 朱某因妻子去日本打工致夫妻感情淡漠,他们离婚最难迈的坎就是财产问题。原来,双方名下的百万房产是由公公婆婆为他们购置的,而房内装潢则由娘家在小夫妻办过结婚手续后负责实施的,两人还有一笔70万日元的存款存在岳父名下,这些财产如何分割成了大难题。后经法院判决,由于公公婆婆是在儿子婚前为其购房,该笔财产认定为对儿子个人的赠与,是男方的婚前财产,不予分割。岳父岳母的装潢费、购置家具费用是在双方婚后支付,且并未明确该财产只赠与女儿一人,构成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各半分割。而以岳父名义存下的日元,认定构成夫妻二人对岳父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为孩子置家产有讲究 父母为子女买房、买车,最好在子女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即办理完毕,购房要把房产证拿到手、购车要把名字登记好,这样就明确了财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父母为婚后的儿女赞助买房买车也不能“一给了之”,没有特意明确赠与对象的赠与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解决方法是明确具体的赠与对象,并最好立下书面证明。 勿以他人名字存款 因为各种原因,一些夫妻常常以他人名字存款,其实风险很大。如果对方主张是赠与,特别是在亲属中间,往往很难认定。现在存款实行的是实名制,以他人名义存款就表示这笔钱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对方不拒绝也同时表示接受该笔款项,赠与行为就视为完成,而赠与是不可以随便撤销的。若存款两年以内的,在诉讼过程中有一个诀窍:可以主张对方不当得利,这样证明构成赠与的义务就转到了对方,对方提供不出证据就要退钱。 合法权益不要放弃协议不成诉讼解决 去年,张某发现丈夫在外“有花头”,痛定思痛决定离婚。在“离婚大战”中,为了争夺一岁半儿子的抚养权,张某接受了丈夫提出的苛刻条件: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两人为此还特意草拟了一份协议并签了字。没想到公婆无论如何不愿放弃自己的宝贝孙子,丈夫也随即改变了主意,以张某已经签字同意为由主张财产全部归自己所有。张某遂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儿子由自己抚养,并以丈夫有过错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前三个诉讼请求,最后的一项请求因张某没有提供证据未予支持。 无过错方可请求赔偿 因婚外情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对方给予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上海地区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额为5万元,一般情况下法官会结合对方过错程度酌情判决。但这样的事实认定很难,主要在于无过错方难以收集有力证据。目前已有判例认定在公共场所的拍照、录像证据的证明效力,当事人可以从这方面取证。 不要接受不平等的协议 商量不成就去打官司,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办。完全不必为了快速离婚、使对方放弃孩子的抚养权而在财产上做出让步。第一次诉讼离婚被驳回,半年后可再次提出,只要在此期间感情没有得到修复,哪怕双方的共同财产无法认定、无法分割,或者对方坚持拒绝离婚,正常情况下法院还是会判决离婚,因此,完全不必为了“赶时间”放弃财产。至于孩子的抚养,会按照“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进行处理,在双方经济条件等各种情况都类似的情况下,幼小的孩子一般会判由母亲抚养。 规避房产分割风险 离婚时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就是房产,有时明明是一方买的房,离婚时却变成了“共同财产”;有时一方偷偷将房子转卖,等到离婚时另一方才发现“房已易主”;还有将房抵押质押、签下长期出租协议的等。规避这些风险,最好的方式当然是双方约定婚内财产AA制,但除此之外还有几招: 这里的婚前指办理结婚手续之前,这样即使日后婚姻有不测,各自均为婚前财产也好分。最好不要搞婚前“男方买房、女方装潢”模式,这样存在不少隐患:房子价格可能会上升,但装潢、家具、家用电器总是会越用越不值钱,分家析产时女方就亏了不少。最好的方式还是在婚前由双方共同出资,然后由“准夫妻”一起购房装修,这样的财产虽各是婚前财产,但双方按份共有,日后若要离婚也可按比例分割。 实践中存在不少离婚夫妻婚前转移财产的情况,但往往会因为难以举证使己方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因此,需引起注意的是,对于房产证上只有一人的,如果买房人在买房时没有要求卖方出示婚姻证明的,基本上可认定买卖行为无效。房产证上是夫妇两人的名字则应当两人都同意,或有一方的书面授权,否则买卖行为也无效。另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期间私自转让房产,基本可认定“转移、隐匿财产”,有过错方可不分或少分。 具体方法是到房地部门查询,如果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未分割房产、哪怕是后来已经卖掉,都可以要求分割,并且记得主张对方不分或少分。 确定家庭财产归属注意事项 1、准确认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除了常见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所得、意外所得(如中彩票)等,遗产、受赠财产如没指定专属于某个人,也为双方共同所有。另外,一方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买断工龄款、破产安置费均为共同财产。其他财产如果无法证明属于男女中的一方,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的债权债务分割不同。别人借钱,夫妻两人在离婚时可以明确该笔债权的归属,只需通知借款人就可以生效。借别人钱就没那么容易了,不管两人之间怎么确定由谁还钱,对人家都不发生效力,借款到期即使两人已经离婚也都有还款的义务。 3、AA制下的财产分割仍有可能不AA。即使夫妻双方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在离婚时一方为了照顾家庭如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仍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另外,婚内财产AA制只对两人发生约束力,对不知情第三人无效。 4、不要在分割财产上意气用事、乱签字。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对自己权益是极大的损害,另一半情已经没了,就不要再在“财”上一场空。离婚时首先要冷静分析,做任何决定都不能草率、不要在有关文件上乱签字、更不能依照极不公平的“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依照法律规定,除非协议中有“胁迫、欺诈”情形,不得认定离婚协议无效,但“胁迫、欺诈”的有效证据极难搜集,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十分罕见。 5、注意时效和举证问题。婚姻涉及财产的时效有两个:一年、两年。一年指对有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在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两年是指对有遗漏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在发现该笔财产后的两年内提出。如果对方对财产有隐匿行为的,可以不分或少分。权利人应当注意收集证据,对方的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都要掌握,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存取款记录;公共场所的私录证据也有可能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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